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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3号(4)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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