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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94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AA,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XX马路XX号XX房。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2]第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A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劳颖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AA于2012年10月28日21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南华东路425号金坤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灰色药片一包(净重1.5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一瓶(净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品。随后,公安人员将吸毒人员李某延等人抓获,并缴获李某延向被告人梁AA购买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BB、代C、刘DD、吕E的证言及李BB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梁AA的常住人口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080号、3109号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梁AA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AA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AA有违法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梁A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AA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灰色药片一包、白色晶体一瓶、毒资人民币三百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邹世发
二 ○ 一 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慧超
许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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