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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3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AAAA,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翻译:古BBBBBB。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AAAA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AAAA及其翻译古BBBBB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艾AAAA伙同同案人孜CC及另一名新疆籍男子(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与南田路交界处交通灯附近,趁被害人张D过马路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张D挂包内红色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元),逃跑时取走钱包内全部现金人民币6300元并扔掉钱包。后艾AAAA在上址中的万宝电器对出马路隔离带附近被抓获,并缴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AA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及缴获的赃款人民币、赃物钱包照片,被害人张D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EE、陆FF、王GG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3]26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艾AAA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AAA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艾AAAA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艾AAA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艾AAAA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艾AAAA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AAA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征远
二 ○ 一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澎
周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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