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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周AA,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现居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曾C,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D,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周AA诉被告陆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AA的委托代理人曾C、被告陆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A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在澳大利亚自行认识,于2010年7月15日回中国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是从2010年底以来一直分居两地,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与被告各负担一半。
   被告陆D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澳大利亚自行认识,2010年7月15日回国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AA与被告陆D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AA、被告陆D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智勇
                     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
代理审判员 周旭军




二 ○ 一 二 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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