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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34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3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A,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头市XX区XX镇XX路XX巷XX号XX房。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立扬、卢聪,均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A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A及其辩护人钟立扬、卢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AA明知自己的QQ三国游戏内只有5亿游戏币,谎称其有15.8亿游戏币并欲与被害人梁某某进行交易,要求被害人梁某某将3470元人民币转到其支付宝账号中。被害人梁某某付款后,被告人黄AA没有给付游戏币,将被害人梁某某从其QQ好友中删除并停掉手机。同年7月30日,被告人黄AA被抓获。
另查,被告人黄AA的家属于2013年8月12日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470元。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移交清单,QQ聊天、手机短信照片、网游页面截图、作案工具电脑照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广州名雅支行出具的历史明细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被害人梁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黄AA提供的交易记录,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AA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AA对指控并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黄AA是因与被害人赌气才没有继续交易游戏币或退还交易款,案发后其没有逃脱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初犯、偶犯,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A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A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相关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A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电脑主机2台、HP牌Pavilion G4笔记本电脑1部(NO.0001553),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林耀斌
二 ○ 一 三 年 十 月二 十 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嘉智
黎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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