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253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25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A,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XX街X巷XX号XXX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22时45分,被告人陈AA酒后驾驶粤AVL072号小型轿车途径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沙渡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AA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2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BB的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阮BB、胡CC的工作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执勤经过、结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AA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陈AA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案发现场照片、进行呼气式测试照片、送检血样照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拖车作业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055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交海法伤鉴字[2013]第003号法医鉴定书、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穗华价估(海)[2012]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告人陈AA的供述、亲笔供词、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A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A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A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AA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马 兰
二 ○ 一 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慧超
周颖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