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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88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8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AA,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A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AA于2013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酒后驾驶粤CJXXXX号小型轿车途经至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莫AA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7mg/lOO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077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亲笔供词、身份材料及驾驶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AA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A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A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蒲少霞
   
   
   
   
    二 ○ 一 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嘉智
                                黎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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