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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434号(2)
三、扣押的被告人亓AA手机2台、扣押的被告人袁BB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与扣押的被告人亓AA人民币8200元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韦晓明
   


   
   二 ○ 一 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澎
    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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