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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邓AA,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郭CC、龙DD,分别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MAN 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居加拿大。
   原告邓AA诉被告MAN 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AA及其委托代理人郭CC、龙DD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MAN 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A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我对被告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较差,加上被告对我总是责备有加,致使我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们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回加拿大, 一直分居两地,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负担。
   被告MAN XX书面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没有财产,没有子女,我同意和平分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邓AA与被告MAN 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A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隋 群
                     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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