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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21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雷A,男,19XX年X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李B,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CC,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雷A诉被告冯C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伊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B,被告冯CC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因同学关系认识,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20日生育儿子雷DD。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未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充分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般,从儿子出生以后,双方为了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带着孩子便搬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渐渐冷淡。2010年我去外地打工,每天晚上我都会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经常故意不接电话或接了也因一些琐事和我吵架。我多次电话恳请被告去看望下父母都被拒绝,因此导致双方感情遭到严重破坏。2011年我回到广州,但是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我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CC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维持家庭,不希望小朋友在单亲家庭中生活,我希望与原告多一点沟通,大家可以好好地生活,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因同学关系认识,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20日生育儿子雷DD。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真心希望与原告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雷A与被告冯CC离婚;
驳回原告雷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窦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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