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89号(2)
四、离婚后, 2011年9月2日向段GG借款20000元,2013年1月26日向段GG立的欠条记载的借款3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回原告175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隋 群
二 ○ 一 三 年 六 月 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窦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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