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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原告胡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朱庆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B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胡A诉被告李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庆升,被告李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互相认识,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3月20日生育儿子李CC。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性格不合,结婚后双方矛盾逐步恶化,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诋毁、损害原告声誉;同时,被告时常通过言语、甚至持刀具威胁原告,如2013年3月到4月原告曾分别因为被告打原告、持刀恐吓原告、用订书钉堵塞门的钥匙孔而三次报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经常半夜打电话骚扰原告父母,挑拨原告家人的关系,被告与原告父母的关系已经恶化。被告患病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心理也有些障碍。从2012年7月开始,双方从分床睡发展为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因为怀孕导致耻骨分离,对以后生育有影响,因此要求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的家庭条件也较好,比较适合抚养小孩。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CC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前就同居,夫妻生活一直很正常,也共同生育了儿子,因此原告陈述其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不属实。原告工作很忙,经常要加班,是原告不愿意过夫妻生活。关于报警问题,是因被告想看小孩而原告及其母亲不让看而引发的。被告对原告的照顾是很充足的,除了照顾原告的衣食住行外,还为小孩和原告的父母购买衣物等物品,在被告和原告发生矛盾之前小孩的全部支出都是被告负担的,还负担了家庭的其他开销。但因被告对原告有时做事没有计划而生气,故与岳母、岳父沟通,不存在挑拨、骚扰原告与父母的家庭关系的行为。关于患病问题,医生告知被告症状很轻微,不影响生活。
    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的,而且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支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婚后育有健康聪明的儿子李CC需要二人共同抚养。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离婚对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将又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伤害,我们的儿子也将生活在残缺不全的家庭里,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离婚会给男女双方父母造成巨大的伤害和遗憾。只要能互谅互让,互相关怀和照顾,今后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第二次结婚,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3月20日生育儿子李CC。
    原告于2013年4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矛盾,盖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互爱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互爱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且提出实际方法化解双方矛盾,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胡A与被告李BB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国钊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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