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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原告胡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朱庆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B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胡A诉被告李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庆升,被告李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互相认识,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3月20日生育儿子李CC。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性格不合,结婚后双方矛盾逐步恶化,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诋毁、损害原告声誉;同时,被告时常通过言语、甚至持刀具威胁原告,如2013年3月到4月原告曾分别因为被告打原告、持刀恐吓原告、用订书钉堵塞门的钥匙孔而三次报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经常半夜打电话骚扰原告父母,挑拨原告家人的关系,被告与原告父母的关系已经恶化。被告患病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心理也有些障碍。从2012年7月开始,双方从分床睡发展为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因为怀孕导致耻骨分离,对以后生育有影响,因此要求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的家庭条件也较好,比较适合抚养小孩。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CC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前就同居,夫妻生活一直很正常,也共同生育了儿子,因此原告陈述其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不属实。原告工作很忙,经常要加班,是原告不愿意过夫妻生活。关于报警问题,是因被告想看小孩而原告及其母亲不让看而引发的。被告对原告的照顾是很充足的,除了照顾原告的衣食住行外,还为小孩和原告的父母购买衣物等物品,在被告和原告发生矛盾之前小孩的全部支出都是被告负担的,还负担了家庭的其他开销。但因被告对原告有时做事没有计划而生气,故与岳母、岳父沟通,不存在挑拨、骚扰原告与父母的家庭关系的行为。关于患病问题,医生告知被告症状很轻微,不影响生活。
    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的,而且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支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婚后育有健康聪明的儿子李CC需要二人共同抚养。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离婚对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将又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伤害,我们的儿子也将生活在残缺不全的家庭里,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离婚会给男女双方父母造成巨大的伤害和遗憾。只要能互谅互让,互相关怀和照顾,今后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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