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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
原告王A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邹BB、申CC,分别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王D,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王AA诉被告王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伊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A及其委托代理人邹BB、被告王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7日生育儿子王EE。我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结婚两三年后,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打架。结婚10年夫妻感情不和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个性强、经常无缘无故挑起事端与原告争吵,有时故意当我父母的面争吵,恶意伤害夫妻感情,甚至伤害我父母身心健康。我2011年8月已调至海南工作,两人已分居两年。我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D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结婚时,双方计划先买一套房,再生个孩子,买部车,现在已经全部实现了,夫妻之间更加恩爱。2011年8月,原告拿到海南工行报到通知时,请我一起去海南工行工作。因我的工作调离手续复杂,原告一个人去海口工作,孩子和我在一起一直在广州上幼儿园。原告去海口工作至今一年多,原告经常回广州过夫妻生活,和我一起带孩子,其乐融融。原告称分居过两年与事实不符。由于原告在家庭琐事上有分歧才偶尔有争吵。我也愿意与原告一同到海南工作。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认识,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7日生育儿子王EE。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超过十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真心希望与原告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AA与被告王D离婚;
驳回原告王A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A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
二 O 一 三 年 八 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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