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原告罗A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莫BB、何CC,均系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DD,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王EE、戴FF,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AA诉被告黄D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伊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AA及其委托代理人莫BB、何CC,被告黄DD及其委托代理人王EE、戴FF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A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罗GG。原、被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吵闹。2012年2月份开始,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挽救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
被告黄DD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感情牢固,被告一直毫无保留地爱着自己的丈夫,家庭关系和睦,也不希望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以后被告会努力做家务,多与原告沟通,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9日生育女儿罗GG。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几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真心希望与原告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罗AA与被告黄DD离婚;
驳回原告罗A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A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伊莎
二 O 一 三 年 十 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窦若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