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662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662号
原告黄AA,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吕BB、王CC,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D,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吴EE、梁FF,北京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黄AA诉被告杨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A及其委托代理人吕BB、被告杨D及其委托代理人吴EE、梁FF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A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2月16日结婚,2002年5月17日生育儿子杨GG。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故婚后家里的开支主要由我承担。双方婚后生活中因经济及情感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已分居,双方无和好可能。儿子杨GG一直由外祖父母帮助抚养,分居期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由于女方在婚姻中无过错,且承担家庭主要责任,分配财产应予以照顾。故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由我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广州市海珠区逸蓝街11号1901房归我所有,该房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由原、被告各负一半还款责任;4、粤A630YG小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给我4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D辩称:我方同意离婚。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家庭,我唯有选择上班时间相对弹性的工作。儿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我负责照顾,学习一直由我进行辅导和监督。我父母已经从山东移居到广州,可以帮助照顾孙子。要求儿子由我携带抚养,如果归原告抚养,我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广州市海珠区逸蓝街11号1901房要求一人一半,同意未清偿贷款双方各负一半还款责任。粤A630YG小汽车归我所有,我补给原告45000元。原告与其母亲黎HH于2000年6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够买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富泽二街5号1508房,该房登记在原告及其母亲名下。故该房婚后还贷部分,原告应该按照房屋增值部分返还一半给我。要求原告返还对其名下尾数000帐户在2012年7月29日销户取走的21114.63元、8月29日销户分别取走的22299.7元、4214.72元、142323.87元的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28日自行认识,200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7日生育儿子杨GG。原告主张双方自2012年7月底分居。被告则主张双方于2012年5月开始分房,7月份开始分居。另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杨GG到庭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另查,原告2004年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逸蓝街11号1901房,该房登记在原告名下,为购买该房产,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330000元,尚未清偿完毕。原告与其母亲黎HH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富泽二街5号1508房,该房登记在原告及其母亲黎HH名下,还款账户登记在黎HH名下,银行贷款于2002年8月19日清偿完毕。
又查,粤A630YG号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确认该车辆价值90000元,并达成一致协议,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45000元。
再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南路支行账号为00000000000000的账户,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销户取走的21114.63元、8月29日销户分别取走的22299.7元、4214.72元、142323.8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缺乏沟通与理解,没有及时化解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对于婚生儿子杨GG的携带抚养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从杨GG的个人意愿、原、被告的收入状况等情况分析,杨GG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携带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逸蓝街11号1901房系原告婚后购买,虽登记于原告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应各自占有该房产1/2产权份额,对于该房产尚未清偿完毕的银行贷款,原、被告应各自负担1/2还款责任。
对于登记在原告与其母亲黎HH于2000年购买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富泽二街5号1508房的还贷款项,由于该房还款账户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且被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结婚后,该房屋还贷的款项由原告支付,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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