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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



   原告梁A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松潮,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CC,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梁AA诉被告邱C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被告同学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11年10月10日在潮州市湘桥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邱DD。婚后,被告在广州工作,原告住在被告父母家中,由于被告的父母存在严重的封建思想,经常以各种理由刁难原告,被告自身又没有主见,什么事都对父母言听计从,从而导致家庭关系十分不和谐。双方于2012年春节过后一起到广州工作,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性格暴躁,难以沟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没有共同的语言,也渐渐地为一些生活的琐事而争吵,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动不动就动手打原告。原告因怀有身孕,于2012年7月中旬回到潮州原告父母家中休养,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打电话发信息被告都不接不回。2012年7月下旬原告挺着大肚子到广州找被告,被告却避而不见,原告在被告工作的工地找到被告后,被告更是不予理睬。在路上,原告因为过度的疲劳晕倒在地而住院,而被告依然不予理睬。原告的父母试图与被告沟通,要其改变对原告的态度,却遭到被告的辱骂,甚至还要动手打原告的父亲。
   2012年7月下旬至8月初,原告在医院保胎期间,被告及其父母不闻不问,原告住院期间全由自己家人照顾。保胎住完院,到小孩出生期间,也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还在生活、经济方面对原告进行百般限制。自2012年11月至今被告没支付一分钱抚养费给小孩,小孩完全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顾。
   自结婚之后,被告一直在广州工作,原告自从2012年7月回到潮州后,与被告之间见面的时间少之又少;感情渐渐也变得疏远。被告甚至对原告说:他母亲的情绪、面子比孩子的生命重要。
   原告认为,婚姻是以两个人有感情为基础的,当夫妻两人没有了共同话题,没有了感情,那么婚姻也就名存实亡了,加上无法接受被告父母的封建的处事观念与方式,原告经过认真冷静的思考,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离婚;2、婚生儿子邱DD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较好且稳固,家庭幸福,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摩擦,按一般的生活逻辑是正常的。被告希望与原告白头偕老,希望化解双方误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邱DD。原告于2013年6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矛盾,盖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互爱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互爱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矛盾没有达到要离婚程度,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梁AA与被告邱CC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国钊




二 O 一 三 年 十 月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谧
                                陈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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