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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468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468号
原告陈A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均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陈CC,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陈AA诉被告陈C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国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约于2011年10月见面相识,于2012年7月6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登记结婚,并于年1月10日生育一女陈DD。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后感情状况未有转变,矛盾摩擦不断。被告生性狠毒,以暴力手段对我,逼迫我深夜回娘家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DD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5号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被告交还女儿的医疗卡;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产生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原告述称被告全家对她漠不关心不属实,原告对女儿并没有负过作为一个合格母亲应尽的责任,不出钱不出力。原告身体状况不好,不能过劳过累,不能承担沉重的抚育责任。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也愿意在以后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6日登记结婚。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陈DD。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矛盾,盖因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互爱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互爱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AA与被告陈CC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国钊
二 O 一 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谧
陈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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