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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号(2)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丽云
代理审判员 韩建文
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
二 ○ 一 三年 五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 洁
张 洁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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