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8号(2)
二、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彭峥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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