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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绒丹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丹巴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绒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绒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0时46分许,被告人阿绒丹某醉酒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东往西南方酒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阿绒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1mg/100ml。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表,涉案车辆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绒丹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证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绒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阿绒丹某判处4个月或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阿绒丹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绒丹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绒丹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阿绒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阿绒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绒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根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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