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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0号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等人伙同犯罪嫌疑人“胡老板”(另案处理)、“骚男”(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罗湖区多次实施入室盗窃。
  一、2013年4月19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三人带着螺丝刀、撬棒等作案工具乘坐犯罪嫌疑人“骚男”的轿车来到罗湖区水贝一路某大院伺机作案。当来到该大院1栋303房时,由被告人刘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周某、宋某利用作案工具撬开303房,两人进入房内后偷得一只金戒指。
二、2013年5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宋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胡老板”乘座犯罪嫌疑人“骚男”的轿车来到罗湖区新秀路作案。先是由被告人周某在该栋的楼道路间望风,犯罪嫌疑人宋某、“胡老板”两人则利用螺丝刀、撬棒等工具撬开了707房门,之后盗得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050元人民币)、一部索尼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000元人民币)、一部IPAD2平板电脑及一部索尼游戏机。当晚犯罪嫌疑人“胡老板”将盗得的赃物卖得2000多元,被告人周某、宋某等人平均分到500多元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被盗现场照片,关于部分失物不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函,无实物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青、李某兰、李某峰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两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宋某、周某判处十个月到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刘某判处十一个月到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基本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刘某辨称在盗窃犯罪中,其负责在楼下望风,但因看到有监控录像,便没再参与,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宋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3年4月19日的盗窃犯罪中,其因看到监控录像后则离开案发现场,后未分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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