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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丽丽,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洪湖立交桥底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施工工地摆放的施工指示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车道前方由陈某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施工指示牌以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在该路段处理交通事故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含量为11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86mg/100ml。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表、情况说明,涉案机动车信息;2.证人证言:曾某义、陈某然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4.视听资料:现场取证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4个月或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程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且当日事故已调解,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法庭念其家中老小亟需照料,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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