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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自2010年初以来,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市场一带,向路人派发名片,兜售假的证件、印章、票据。2013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工商银行门前人行道路段与刘某达成交易,以人民币四十元的价格为刘某制作假的“临江市高级中学”毕业证一本。2013年10月29日下午2点10分许,被告人周某前往交易地点,将制作好的假证交给刘某并收取了剩余款项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敬老证、身份证(经鉴定,均为假证)各一本。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赃款缴款单、接警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李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毕业证、身份证、敬老证均为假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李某、王某的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法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
二、缴获的上述伪造证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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