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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香港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海峰、李志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肖海峰、李志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与犯罪嫌疑人“阿威”(另案处理),在香港预谋持他人境外申领的信用卡到本市取款,以谋取非法利益。由“阿威”将他人信用卡交付周某,周某分别于2013年5月10日、5月13日、5月17日、5月30日多次持卡入境潜入本市罗湖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西支行柜员机处取款。期间,周某为躲避侦查,每次均佩戴鸭舌帽、口罩遮挡面部特征。同年6月13日,周某再次持有25张他人信用卡到本市中国银行向西支行柜员机处取款时,被该行员工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核实,被告人周某所持25张信用卡分别为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8张、南洋商业银行储蓄卡3张、集友银行储蓄卡2张、渣打银行储蓄卡5张、东亚银行储蓄卡6张,上述银行卡的开户人均非周某。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银行卡25张,鸭舌帽一个、口罩一打,疑似复制卡信息记录,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接警经过,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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