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罗湖区深南中路葡京国际会所工作,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何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凌晨0时许,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求购冰毒,双方约定交易事宜。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两小包冰毒乘坐犯罪嫌疑人“老毒”(另案处理)的电动车到达约定的罗湖区笋岗村牌坊公交站台与杨某见面,被告人陈某将毒品交给杨某,收取了杨某给的人民币73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犯罪嫌疑人“老毒”趁乱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毒品共重1.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毒品毒资照片;2、书证:通话记录清单,毒品毒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毒品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燕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陵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