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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孝均,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新志,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张王乡。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余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朗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及辩护人曹孝均、谢新志、余翔、张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等人就纠集在一起,通过互联网联系的方式,买卖特罗凯、易瑞沙、格列卫等假药。其中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上家买进假药,同时也负责销售假药;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收发假药和联系客户销售假药;被告人刘某、黄某乙专职负责联系客户销售假药。销售假药所得利润扣除费用后,由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四人平分。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组成销售假药团伙后,售卖特罗凯、易瑞沙、格列卫、多吉美、雷利度安等假药,非法获利5万多元。2013年8月30日,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统建楼E栋808房、龙华新区民治向南二区40栋306房和罗湖区延芳路污水处理厂后38号抓获被告人王某、黄某甲、刘某、黄某乙,并在其暂住处或销售假药地点查获特罗凯、易瑞沙、格列卫等假药12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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