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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410号
  原告钟伟达。
  原告朱克英。
  原告钟玛丽。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王应平。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以已于拆迁人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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