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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3号(2)
三、原、被告个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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