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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陈素莲。
委托代理人蒋志明,再审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唐庚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典,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扬帆,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素莲因与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素莲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素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素莲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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