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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482号(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规定,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银行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公司已将用于抵押的5艘船舶在广州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告××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主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规定,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该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各艘船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以《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
  被告杜某某、罗某某分别向××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担保函约定,被告杜某某、罗某某自愿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被担保人××公司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杜某某、罗某某承担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未履行的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抵押权处置被担保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现被担保人××公司未依约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关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和第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杜某某、罗某某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罗某某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的请求。原告主张依据借款合同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费960,683元,该律师费由前期费用16万元加上本案诉讼标的额的3%两部分组成。被告××公司和罗某某主张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费用来确定律师费,对尚未发生的的律师费用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主张的16万元的前期费用有合同和发票为证,且未超过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上限,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律师费用须以最终收回的债权金额而定,而本案尚处于一审程序中,最终收回金额无法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原告须支付的金额,且原告主张的其余律师费用也未实际支付。因此,原告请求该部分律师费用,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899020110125001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50万元及其从2011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6万元;
  四、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以其用作抵押的“××59号”轮、“××43号”轮、“××45号”轮、“××57号”轮和“××58号”,分别按担保债权金额1,155万元、290万元、280万元、990万元和990万元,对第二、三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五、被告杜某某对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的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罗某某对被告广州市××船务有限公司的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51元,由原告负担4,654.4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75,39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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