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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482号(5)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科雄
                      审 判 员  吴贵宁
                      代理审判员  尹忠烈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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