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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487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张科雄
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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