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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海法初字第547号(2)
  合同签订后,原告林某波于2011年8月25日支付155万元至被告指定的李建文账户,于8月29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通过网银转账先后向被告指定的李建文账户支付60万元、50万元、50万元、85万元。8月29日,今明公司转账支付150万元至被告账户。今明公司出具证明书称:林某波通过该公司账户转账给被告的“粤珠海浚易泰09”船首期款通过该公司支付被告150万元。9月1日,两原告从苏旭梅律师处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
被告向两原告交付了“粤珠海浚易泰09”船。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出具收款收据说明已经收到两原告交来首期款550万元。至两原告起诉时被告没有办理注销抵押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到6.56%。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31%。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0%。
被告的股东原为邓国枢、张德靖、李建文。2011年12月2日,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的股东变更为邓国枢、邓永武。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被告是否在2011年8月25日将船舶所有权证书交给两原告
被告于签约当日将船舶所有权证书交给见证律师苏旭梅,苏旭梅收取船舶证书是否代表两原告收取。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收取船舶所有权证书不是律师见证的内容之一。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见证律师苏旭梅是两原告聘请的律师, 并证明该律师有权代表两原告收取船舶所有权证书。据此见证律师苏旭梅收取船舶所有权证书不代表原告。即认定是两原告没有在2011年8月25日收到该证书。
二、今明公司支付给被告的150万元是否属于两原告支付的船舶价款
今明公司已经出具书面证明称2011年8月29日向被告转账了150万元,是林某波、廖某旺“通过我公司走账”支付购买被告名下“粤珠海浚易泰09”船的首期款。尽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李建文将150万元调整到其他账号,但被告通过股东会决议委派李建文具体负责实施出售“粤珠海浚易泰09”船一事,并且两原告通过今明公司支付的150万元是汇到了被告的公司账号。被告也于2011年9月1日出具收据表明已经收到林某波、廖某旺交付的首期款550万元。李建文在收据中注明“除其中150万元调整转至公司账外”, 合共550万元已全部收到。因此,认定两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150万元。被告主张该款项是今明公司支付的借款不是两原告支付的船舶价款,但没有证明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还表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提供。故被告关于该款项是今明公司支付的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据上,认定今明公司转账给被告的150万元为两原告支付的船舶价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两原告在2011年9月1日收到所有权证书, 已经在2011年9月1日前按约定时间支付首期款。即使认定两原告已经在2011年8月25日收到所有权证书,两原告未在依约定的时间2011年8月25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即8月26日支付首期购船款550万元违约。但被告没有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在开庭时仍主张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林某波已经于2011年8月25日至9月1日向被告支付400万元,两原告还于8月29日通过今明公司账户转账150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出具收款收据说明已经收到两原告交来首期款550万元。两原告已经依约支付首期购船款550万元。被告关于两原告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首期购船款55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约定被告在收到首期款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所有过户登记需办理的事宜(包括注销抵押登记、缴清买卖双方税费等)。被告未在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登记需办理的事宜,也没有按照支付已收转让款的百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以取得宽限期,已经构成违约。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2013年2月2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两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也有权要求返还船舶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两原告可请求被告返还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无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均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卖方承担买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7万元。据此,两原告有权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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