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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259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广海法初字第259号



原告:郭XX(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XX船舶维修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郭XX为与被告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XX船舶维修厂的经营者。被告是“XX2”挖泥船的所有人。2012年4月20日,被告将“XX2”轮交给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XX船舶维修厂修理。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在原告修理“XX2”轮完毕后即支付维修费。11月26日,该轮修理完毕。同日,“XX2”轮船长洪杰在报价维修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拖欠维修费279,058元,被告承诺在3日内付清。被告在4月20日、11月26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维修费1万元、109,058元。被告尚欠16万元,至今拒绝支付。原告现留置该轮于原告码头。宁波海事法院已扣押“XX2”轮。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船舶维修费16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报价维修结算清单;4.开庭公告;5.民事判决书。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经与原件核对一致,且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20日至11月26日,原告在修理“XX2”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XX船舶维修厂出具的报价维修结算清单载明:单位:“XX2”轮;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1.2012年4月20日至4月30日船停泊码头租金、电费、水费共7,650元;2.购买氧气、乙炔费用共5,125元;3.焊机电费共5,000元;4.购买轴套筒材料费用40,950元;5.新加工轴套钢套工(含拆管工)费用29,700元;6.4月份费用共88,425元;7.5月份费用共23,715元;8.6月份费用共22,950元;9.7月1日至7月31日码头租金、电费、水费共23,715元;10.焊接管工料费用共14,983元;11.7月份费用共38,698元;12.8月1日至8月31日码头租金、电费、水费共23,715元;13.拆装搞刀头工料费用15,000元;14.8月份费用共38,715元;15.9月份费用共22,950元;16.10月份费用共23,715元;17.11月1日至11月26日费用共19,890元。以上费用共279,058元。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XX船舶维修厂在该单上盖章。洪杰在该单上签名。
宁波海事法院网站“开庭”网页登载:案号:(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00031号;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洪杰;被告: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3年1月29日;时间:9时15分。
另查明:
“XX2”轮船舶所有人为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种类为挖泥船,建成时间2008年,船籍港为宁波。
宁波海事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发布关于“XX2”轮拍卖公告,定于4月18日公开拍卖该轮。
本院认为:本案是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但是原告已为被告所有的“XX2”轮提供船舶修理服务。双方成立船舶修理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完毕了“XX2”轮修理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船舶修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洪杰作为被告的职员,签名确认报价维修结算清单的行为,应视同为被告确认维修费用的行为。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确认维修费用为279,058元。被告在支付1万元、109,058元后尚欠16万元。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16万元修理费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XX修理费16万元。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宁波XX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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