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宁。
委托代理人蒋晓伟、张冀庆,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代理人季勇。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爱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冀庆、蒋晓伟,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勇、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8日,爱尔爱司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约书》一份(包括“施工总承包基本规则”、“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及相关附件,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位于南芦公路以东、南汇工业园区第12号地块的爱尔爱司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建筑总面积约75,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为8,000万元(今后按施工图预结算调整),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按《上海建设工程标准预造价信息》及其副刊的市场信息价执行,竣工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税前下浮13%。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所显示的总承包范围和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和完成工程。并须在合同规定的243个日历天(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工期内竣工交付。业主于2005年9月底提供基础施工图和办妥施工许可证工作,正负0.00以上图纸提供不影响乙方延续施工和备料。“施工总承包基本规则”第16项“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243日历天(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以业主发出开工令之日期定起计,为总承包人进场日期,进场之条件,业主与总承包人必须事先作出统一之书面确认,以确保总承包人按上述日期准时地顺利施工。但本工程合同之竣工期限须受本合同文件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第三十一条“延长竣工期限”规定制约。
“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第三条“施工总承包范围”:合同图纸、文件显示的全部土建(含打桩)、机电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及规划红线内总体工程的施工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总质量管理、总协调和总进度控制。其中变配电、消防、电话、有线电视、煤气、污水处理等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总承包人负责对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协调和进度控制,提供现场现有施工机具和水电设施、办公设施的使用,负责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及缺陷保修责任”:1、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七天通知业主,以便业主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而业主应在接获总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后二十八天内验收完毕。需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业主将在总承包人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排期验收。业主及有关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已合格,则竣工之日以总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书面加以确认。2、业主及有关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文件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应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书面作出注明,而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书面指示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理所有缺陷,缺陷修复竣工后,总承包人应另行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业主及有关部门再行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竣工日以总承包人发出缺陷修复竣工报告之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书面加以确认。3、本工程缺陷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和装修工程,为二年;除明确外的项目保修期为一年。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任何时间,业主均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并应将该书面指示在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天内送将总承包人,而总承包人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三天内到场开始自费修复任何缺陷,待缺陷修复后,总承包人应就此向业主发出修复竣工报告,该报告发出之日应被作为缺陷修复竣工日期,如总承包人未按业主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或总承包人多次修复仍不合格,或总承包人屡次重复出现同类严重缺陷,或业主判断总承包人明显不能胜任该项缺陷修复,则业主有权另行招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业主可从届期应付予总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证金款项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招请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总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证金款额,则业主可将其大于部分的金额作为债务向总承包人索取。4、保修期从业主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6、……由于业主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业主承担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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