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7号 (2)
第二十九条“进占工程现场、竣工和延期”: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在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为总承包人进占工程现场日期,即日业主必须将工程现场交予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随即开工,并正常地按合同文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起计工期日历天。且必须在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但竣工日期仍须受合同条件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延期规定所限。第三十条“逾期违约、赔偿”:1、违约(1)若业主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总承包人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窝工等损失。(2)若总承包人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竣工,则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计取的罚金,业主也可以根据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人的金额内扣除。第三十一条“延长竣工期限”:如遇下列情况,总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在7天内向业主提出报告;业主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总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1)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水淹、爆炸等原因;(2)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总承包人施工进度确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地下障碍物及文物处理等;(3)业主提供物料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者应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4)非因总承包人原因,业主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5)合同中规定或业主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6)重大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和修改致使总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7)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引起总承包人无法施工;(8)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时造成总承包人工期损失;(9)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10)根据施工图提交日期之附件,施工图延缓提交而实际被证明确实影响了施工日期;(11)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通知(或临时规定)影响工期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第三十三条“对延长竣工期限,损失和费用的要求”:总承包人对延长竣工期限,损失和费用的一切书面要求必须在该等事情发生后半个月内向业主提出,超出半个月期限提出的任何书面要求则被当作不合理,业主可对此不作任何考虑,或总承包人被认为是放弃此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工程款支付”: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打桩时作为正式开工期,向总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整,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业主支付至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十五(包括已付的工程预付款),其余工程余款百分之三十五(包括保修金在内)顺延至工程竣工之日(以业主在竣工验收书签字之日为准)起二年内付清。2、总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起计工期日历天后,每月25日(逢假日顺延)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编制“完成工程量报表”(月统计工程量报告)交业主,经业主核准认可后(核准期最迟不得超过十个日历天)予以结算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9个月逐月扣还。3、工程余款百分之三十五支付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内分两次支付该项目余额资金(包括保修金在内)。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50%,余款工程竣工二年内付清。甲方支付乙方上述逾期利息50万元。总承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总承包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1、装修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金额为240万元,保修期满两年后一周内付160万元,防水保修期满5年后一周内付清余款。
原审另查明,2006年9月26日,爱尔爱司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同年12月23日,四建公司进场施工。2006年3月15日,监理单位向四建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称,根据业主指令,并经与贵司商议关于本工程的开工日期明确如下:1、确定2005年12月24日工程打入第一根工程桩起作为本工程合同开工日。2、原合同工期同意给予延长。具体延长天数,由贵司根据工地前期实际情况,提出报告。报管理公司及业主审批,由双方公司领导作最终商定。另查明,四建公司曾出具一份《开工报告》注明:报告日期2005年12月23日,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3日,原审重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报告实际出具日期晚于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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