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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7号 (4)
  原审又查明,系争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经爱尔爱事公司确认通过验收的时间分别为:1#楼2006年9月25日、2#楼同年8月22日、3#楼同年8月22日、4#楼同年8月22日、5#楼同年9月17日、6#楼同年8月22日、7#楼同年8月22日、8#楼同年9月25日、9#楼同年8月28日、10#楼同年8月22日。爱尔爱司公司与相应指定分包施工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时间分别为:1、电梯工程:2006年6月8日;2、精装修工程:2006年10月18日;3、幕墙工程:2006年11月5日;4、防火门工程:2006年11月19日;5、钢结构工程:2006年6月12日;6、弱电智能化、消防工程:2007年2月11日;7、铝合金门窗工程:2006年9月7日。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和爱尔爱司公司曾多次向四建公司发函,要求四建公司处理好基础垫层、暗浜挖土、桩基质量、建筑垃圾清理、现场施工安全、分包单位管理、工地材料保管防盗等问题。四建公司也曾多次向爱尔爱司公司和监理单位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中提出,催促爱尔爱司公司尽快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确定相关指定分包单位、签订相关指定分包合同,安排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批示材料品牌及价格、石材供应、提供图纸等。
  爱尔爱司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7月31日两次发函要求四建公司就墙面裂缝和渗漏问题出具书面报告和维修方案。四建公司曾在2006年7月20日、10月27日和2007年2月6日、4月15日分别致函爱尔爱司公司称,因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款支付迟延、甲供材料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进场迟延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业主应顺延工期,免除相应责任。
  原审还查明,2007年5月17日,爱尔爱司公司、四建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在1-10#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其中1#、3-10#楼的竣工验收记录上均注明: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3日,竣工日期2007年5月17日,2#楼的竣工验收记录上注明: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2007年5月17日,该10份竣工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均为“通过验收”。
  2007年7月30日,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室外总体道路评估报告)》,确认室外总体道路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等级。
  2007年8月31日,原上海市南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确认系争工程10幢单体的消防验收基本合格。
  2007年9月14日,爱尔爱司公司、四建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爱尔爱司项目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前最后一次按65%进度款支付按:1、16期月报的审核金额。2、土方暂付款为壹佰壹拾万元整。3、工程款支付时间一个月,支付方式为银行期票。4、工程款支付证明书,施工方于2007年9月17日盖章完毕。
  2007年10月23日,爱尔爱司公司、四建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日期:2007年10月23日,并记载“本工程项目名称为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由1#研发中心、2#、3#、4#职工宿舍、5#职工餐厅、6#、7#、8#、9#、10#厂房组成,新建厂房面积为69,944平米”,其中“工程明细表”上标注的亦为1-10#十幢单体。
  2007年11月1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就系争工程的电梯工程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确认检验合格。
  2009年5月20日,爱尔爱司公司在四建公司发送的“信誉卡”回执上加盖其工程部印章,并将“回访、保修是否及时主动”、“回访、保修的内容”、“服务态度”、“回访、保修质量”四项评价内容勾选为“满意”。
  2010年1月22日,爱尔爱司公司、四建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爱尔爱司公司以银行支票(期票)的形式分三次支付2,800万元整,四建公司保证在收到上述第三次付款后当日将10栋建筑物及整体工程70,104平方米交付给爱尔爱司公司。协议签订后,爱尔爱司公司如期向四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800万元,四建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爱尔爱司公司整体移交了系争工程。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争工程完工后,四建公司曾留置系争工程,但四建公司称2#-5#楼及6#、7#、10#楼均在2010年6月29日之前即已实际交付原告使用,而爱尔爱司公司称其仅在2007年10月开始使用7#、10#厂房,其余工程均系在2010年6月26日才接收。
  原审另查明,2007年11月,四建公司以爱尔爱司公司尚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爱尔爱司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及相关利息等。原审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判令爱尔爱司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进度款4,949,399元及相应利息等。该案一审判决后,四建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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