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文锋。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芳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义,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吴文锋因与被申请人周芳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民监字第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文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庆英、宋文静,周芳长的委托代理人吴卫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月31日,一审原告周芳长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07年3月29日与吴文锋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全公司)21%股权作价1,400万元人民币(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转让给吴文锋。同年4月,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吴文锋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年6月,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因吴文锋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返还股权,若在2007年10月31日前未能实现有效工商变更,吴文锋应以每股87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吴文锋既未履行股权过户登记,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吴文锋支付1,827万元股权转让款;二、吴文锋支付违约金262.5万元;三、吴文锋将其浦全公司2.625%股权转让给周芳长或支付175万元股价款。
  一审被告吴文锋辩称,周芳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周芳长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也只能主张20%股权的转让款,双方签订的《备忘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未得到其他股东同意,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周芳长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浦全公司于2003年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为上海浦全物资有限公司和林某某,出资额各为600万元。2006年3月,浦全公司股权变更为:林某某出资额480万元、占40%;周芳长出资额252万元、占21%;吴文锋出资额72万元、占6%;叶某某出资额144万元、占12%;肖甲出资额90万元、占7.5%;肖乙出资额90万元、占7.5%;彭某某出资额72万元、占6%;法定代表人为周芳长。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浦全公司召开扩股会议,约定出资金额:林某某以设备出资、占股权40%;周芳长出资额1,400万元、占21%;吴文锋出资额400万元、占6%;叶某某出资额800万元、占12%;肖甲出资额500万元、占7.5%;肖乙出资额500万元、占7.5%;彭某某出资额400万元、占6%。
  2007年3月8日,吴文锋与周芳长、叶某某、肖甲、肖乙四人分别签订《转让出资协议书》,四人将各自的出资额252万元、144万元、90万元、90万元全部转让给吴文锋。2007年3月29日,吴文锋与周芳长、叶某某、肖甲、肖乙四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周芳长21%股权,金额1,400万元;叶某某12%股权,金额800万元(实到位700万元);肖甲7.5%股权,金额500万元;肖乙7.5%股权,金额500万元转让给吴文锋,总计金额为3,100万元。吴文锋在股权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视为违约,其保证金600万元及其持有的浦全公司6%股权归周芳长、叶某某、肖甲、肖乙四人所有。同年4月,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7年5月,吴文锋与周芳长、叶某某、肖甲、肖乙四人签订《股份返还协议》,约定:吴文锋因无法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将48%股权(周芳长21%、叶某某12%、肖甲7.5%、肖乙7.5%)无条件退还该四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07年6月23日,吴文锋与周芳长、蔡某某、肖甲、肖乙共同签署《备忘录》,主要内容为:因吴文锋未能支付3,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吴文锋应将39%股权转让给周芳长21%、蔡某某3%、肖甲7.5%、肖乙7.5%,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在2007年10月31日前无法实现变更,吴文锋应以每股(1%股份)87万元受让上述四人股份(共39%股份)。
  2007年7月2日,浦全公司通过《股东会纪要》决定吸收周芳长、蔡某某、肖甲、肖乙为公司新股东,吴文锋将816万元股份转让给周芳长240万元、蔡某某36万元、肖甲90万元、肖乙9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林某某以《股东会纪要》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股东会纪要》无效。2008年5月,浦全公司办理工商撤销变更登记。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