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初中文化,深圳市盛唐酒业有限公司司机。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卢某应聘至深圳市盛唐酒业有限公司任司机,负责为公司送货。2013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和公司员工温某坚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集富路嘉兴商行为公司送货,在温某坚搬运货物进嘉兴商行等待收货款时,被告人卢某将公司的五十铃货车开走到东莞市清溪镇塘尼路口,从路边雇一部面包车将货车上的部分烟酒货物搬运到面包车上,并将货物运到珠海市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26500元。经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80213元。
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卢某因吸毒被广东佛山警方抓获,经比对,系网逃人员。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工资证明,卢某入职登记表、面试表,深圳市盛唐酒业出货单,深圳市新梅商店出具的购货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温某坚、苏某强、杨某雅、陈某民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卢某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卢某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凤翔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