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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娣。
  委托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培贤。
  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陈松栩。
  委托代理人蔡汉明。
  原审第三人王仲裕。
  原审第三人秦志芳。
  上诉人王敏娣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敏娣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毅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汉明、陈松栩,原审第三人王仲裕、秦志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私房,房屋产权人为王敏娣、王仲裕、秦志芳。2010年9月10日,瑞虹公司取得该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委托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因瑞虹公司与该户对补偿安置协商不成,瑞虹公司遂向虹口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虹口房管局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调解不成,虹口房管局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27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认定:瑞虹公司实施瑞虹新城旧区改造9号地块建设项目,于2010年9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过二轮征询。本市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位于拆迁基地范围内,产权人王敏娣、王仲裕、秦志芳,房屋类型新工房,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36.55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按36.60平方米计算,上述情况均在基地公示栏公示。该房屋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275元/平方米。《分户评估报告》于2010年11月5日送达该户,该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估或申请鉴定。瑞虹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9日向该户送达了《虹镇老街地区瑞虹新城9号地块、10号地块旧区改造动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及《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8,420元/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评估均价按18,92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王敏娣户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1,023,006.60元,含评估价格815,265元(22,275×36.60×100%)、价格补贴207,741.60元(18,920×30%×36.60)。王敏娣户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未出售的一套二室一厅、二套一室一厅房屋,其中宝杨地区房源只能选购一套,实行先签约先选房,选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价互补。瑞虹公司与该户多次协商,该户不同意瑞虹公司的安置方案,要求就近安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瑞虹公司遂申请裁决。虹口房管局受理后,于2013年8月19日组织双方调解,王敏娣及王仲裕、秦志芳出席调解,王敏娣要求130万元,其余产权人要求一套二室一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虹口房管局认为瑞虹公司对王敏娣户的安置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虹府发(2010)9号文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王敏娣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入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79.83平方米,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9.4平方米,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9.4平方米,三套房屋总价1,426,450.52元。房屋价值补偿差额403,443.92元,由王敏娣户支付给瑞虹公司;瑞虹公司另支付王敏娣户异地配套商品房补贴54,900元,无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面补贴40,000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36,600元,可售(后)成套新工房套型面积照顾补贴283,800元,可售(后)成套新工房评估价格照顾补贴36,600元,可售(后)成套新工房装潢补贴4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裁决书于9月10日向各方送达。王敏娣收到后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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