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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43号
  原告田大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大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0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大雷,被告三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三林镇政府于2013年7月30日对原告田大雷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X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信息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内容描述:三林镇政府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文号:浦建委房拆许字(2006)第92号]所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申请”。被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咨询,联系方式:浦东大道141号。
  被告三林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和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作为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作为适用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为执法程序依据;2、浦东新区公务人员协同工作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通过网络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三林镇政府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文号:浦建委房拆许字(2006)第92号]所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对原告申请进行答复,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原告。
  原告田大雷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对原告作出《告知书》的内容回避了三林镇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律,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告提交浦建委房拆许字(2006)第9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证据,证明三林镇政府作为拆迁人,必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才能申请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另外,被告作为乡镇政府,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征收土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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