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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58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 SA),住所地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des belles 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 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素琴,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5号318室,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1580号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汝平。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 SA)(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诉被告上海宇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拉法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法基公司诉称,原告拉法基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世界著名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位列世界500强,1833年成立于法国,至今已有170多年历史,业务分布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主营业务包括水泥、混凝土、石膏建材及相关的嵌缝膏、接缝纸带等配套产品。拉法基的水泥和屋面系统位居世界第一,混凝土与骨料位居世界第二,石膏建材位居世界第三。原告在全世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自1999年起就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常年排名前400位。1993年起,原告进入中国市场,“拉法基”作为企业商号在国内经营。1995年12月18日,原告的第G6458681号“”商标在国内核准注册;1997年1月14日,原告的第928982号的“”文字商标经核准注册,上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金属材料、水泥、石膏板等。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在国内屡获殊荣和赞誉,并拥有业界与消费者共同的好口碑。2013年5月,经消费者举报,原告得知被告宇羽公司在其经营地销售假冒的拉法基石膏板。2013年5月7日,原告配合工商部门对被告经营的售假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印有“古谷拉法基”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33包、印有“康涂拉法基” 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20包、印有“法国拉法基” 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29包、印有“拉法基”及L+LAFARGE”字样的接缝纸带91卷、印有“拉法基”字样的4种石膏板55张。经鉴定,上述嵌缝膏及石膏板均系侵权商品。2013年6月3日,工商部门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承担行政责任后还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G6458681 号“”注册商标、第92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除标识外,以下币种相同)35,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侵权商品运输费1,000元)。
  被告宇羽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54年12月21日,原告拉法基公司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欧元1,149,022,008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水泥和其他水硬黏结料工业、建筑材料、住宅需要使用的产品或设备、耐火产品工业、工业设备施工工程,生物工程和农用工业等。
  1996年3月29日,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2月3日,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博罗石膏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罗公司),注册资本美元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石膏板及配套产品、天花板、墙体、地板等。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拉法基公司使用在第19类上的“”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号为G648681,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金属建筑材料:用于建筑物、艺术品、公路及其他道路,通行路面以及各种公共工程的建筑、维护、整像和翻新、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水泥、石灰及其它硬粘结料、砂浆、石膏、混凝土、粒料及水泥和混凝土制造的各种材料:特种水泥、烧碴石水泥、白色水泥、钻探水泥等,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18日。
  1997年1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28982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拉法基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石灰、建筑灰浆、矾土材料(建筑用耐火材料)、混凝土、石膏隔板和石膏板、涂料(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遮盖物,有效期限至2007年1月13日止。后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13日止。
  2012年9月1日,原告拉法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核定在第19类上的“”第G648681商标和第928982号“”商标等商标权和“Lafarge”、“拉法基”等字号权授权给博罗公司,授权范围包括:检查和鉴定在中国生产或销售属于拉法基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商标、商品和商品名称的真实性;对侵犯拉法基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以博罗公司的名义代表拉法基公司在中国的法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等,授权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于在2013年12月31日前立案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权限的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一审、二审和法院执行程序终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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