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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58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 SA),住所地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des belles 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 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素琴,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5号318室,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1580号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汝平。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 SA)(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诉被告上海宇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拉法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法基公司诉称,原告拉法基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世界著名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位列世界500强,1833年成立于法国,至今已有170多年历史,业务分布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主营业务包括水泥、混凝土、石膏建材及相关的嵌缝膏、接缝纸带等配套产品。拉法基的水泥和屋面系统位居世界第一,混凝土与骨料位居世界第二,石膏建材位居世界第三。原告在全世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自1999年起就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常年排名前400位。1993年起,原告进入中国市场,“拉法基”作为企业商号在国内经营。1995年12月18日,原告的第G6458681号“”商标在国内核准注册;1997年1月14日,原告的第928982号的“”文字商标经核准注册,上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金属材料、水泥、石膏板等。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在国内屡获殊荣和赞誉,并拥有业界与消费者共同的好口碑。2013年5月,经消费者举报,原告得知被告宇羽公司在其经营地销售假冒的拉法基石膏板。2013年5月7日,原告配合工商部门对被告经营的售假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印有“古谷拉法基”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33包、印有“康涂拉法基” 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20包、印有“法国拉法基” 及L+LAFARGE”字样的嵌缝膏29包、印有“拉法基”及L+LAFARGE”字样的接缝纸带91卷、印有“拉法基”字样的4种石膏板55张。经鉴定,上述嵌缝膏及石膏板均系侵权商品。2013年6月3日,工商部门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承担行政责任后还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G6458681 号“”注册商标、第92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除标识外,以下币种相同)35,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侵权商品运输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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