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58号 (2)
被告宇羽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实缴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五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等。
2013年5月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以下简称松江工商局)对被告宇羽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规格为25KG的“康涂拉法基”嵌缝膏20包、规格为25KG的“古谷拉法基”嵌缝膏33包、规格为25KG的“法国拉法基”嵌缝膏29包,规格为75米的“拉法基”接缝纸带91卷。2013年6月3日,松江工商局就被告宇羽公司销售侵权商品一案作出沪工商松案处字[2013]第270201310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宇羽公司于2012年5月4日从上门推销的游商处购进被查扣的4种侵权嵌缝膏产品,并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580号20号店铺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日止,上述假冒“拉法基”商标系列产品尚未销售。宇羽公司余留假冒“拉法基”商标石膏板产品4个品种共55件,按当事人提供的零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的“拉法基”系列建材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总计1,548.50元。松江工商局对宇羽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548.50元;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73件。
原告称其在现场拍摄了部分侵权商品的照片。照片显示:1.名称为“康涂拉法基”的嵌缝膏包装袋正面有字体巨大的“康涂拉法基 嵌缝膏”文字,右上角有“L+LAFGAE”标识,左上角有“法国品质 值得信赖”字样;2.名称为“古谷拉法基”的嵌缝膏包装袋正面有字体巨大的“古谷拉法基 嵌缝膏”文字,右上角有“L+LAFGAE”标识,左上角有“法国品质 值得信赖”字样;3.名称为“法国拉法基”的嵌缝膏包装袋正面有字体巨大的“法国拉法基 嵌缝膏”文字,包装袋上部及右上角有“L+FABICE”标识。
另查明,2006年5月,拉法基牌石膏建材被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纸面石膏板品牌”。2007年6月,拉法基牌石膏建材荣获上海市建筑学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与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商情信息中心“200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重点推荐品牌、质量优胜奖”。2010年6月,拉法基牌纸面石膏板系列产品被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评为“中国绿色、环保、节能建材产品”(有效期两年)。2011年8月,拉法基牌纸面石膏板被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评为“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2010年12月31日,第928982号“”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财富》杂志刊登世界500强排名,原告拉法基公司2008年位列第322位,2009年位列第390位,2010年位列第455位。
2007年2月5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出具“关于法国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有关排名情况的证明”,载明:法国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是进入世界500强行列的一家全球最著名的建材集团公司之一,目前在中国拥有26家独资、合资企业,多数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商标均为“拉法基”品牌。该公司在上海、重庆有2家石膏板生产企业,“拉法基”品牌石膏板产品在2003-2006年产量分别达到2741.9万平方米、3269.3万平方米、3428.1万平方米、3734.2万平方米,产量均在全国前五名之列,在全国中、高档石膏板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2009年4月17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出具“关于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有关排名情况的证明”,载明:原告拉法基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经该会审核,截至2008年年底,该公司在上海、重庆、成都的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生产的“拉法基”牌纸面石膏板。在2006-2008年分别达到3950万平方米、4266万平方米和4409万平方米,按市场份额排列稳居全国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中的第四位。
2011年6月10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出具“关于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明”,载明: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是法国拉法基集团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上海、重庆、成都有四家生产工厂,主要产品为石膏板。经该会审核,四家生产工厂2010年石膏板产品为4943万平方米,占全国当年石膏板产量的2.4%,占中高档正规生产企业石膏板产量的10%,在全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集团)中居第三位。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提供了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G648681号、第928982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证明、博罗公司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松江工商局查扣清单、沪工商松案处字[2013]第270201310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证明、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证明及其颁发的奖盘、证书、上海市建筑学会等颁发的获奖证书、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证书、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证明、2010年10月(下半月)及2011年10月(下半月)《财富》杂志、律师费发票、被告工商机读档案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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