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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58号 (2)
  被告宇羽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54年12月21日,原告拉法基公司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欧元1,149,022,008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水泥和其他水硬黏结料工业、建筑材料、住宅需要使用的产品或设备、耐火产品工业、工业设备施工工程,生物工程和农用工业等。
  1996年3月29日,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2月3日,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博罗石膏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罗公司),注册资本美元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石膏板及配套产品、天花板、墙体、地板等。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拉法基公司使用在第19类上的“”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号为G648681,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金属建筑材料:用于建筑物、艺术品、公路及其他道路,通行路面以及各种公共工程的建筑、维护、整像和翻新、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水泥、石灰及其它硬粘结料、砂浆、石膏、混凝土、粒料及水泥和混凝土制造的各种材料:特种水泥、烧碴石水泥、白色水泥、钻探水泥等,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18日。
  1997年1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28982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拉法基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石灰、建筑灰浆、矾土材料(建筑用耐火材料)、混凝土、石膏隔板和石膏板、涂料(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遮盖物,有效期限至2007年1月13日止。后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13日止。
  2012年9月1日,原告拉法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核定在第19类上的“”第G648681商标和第928982号“”商标等商标权和“Lafarge”、“拉法基”等字号权授权给博罗公司,授权范围包括:检查和鉴定在中国生产或销售属于拉法基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商标、商品和商品名称的真实性;对侵犯拉法基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以博罗公司的名义代表拉法基公司在中国的法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等,授权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于在2013年12月31日前立案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权限的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一审、二审和法院执行程序终止为止。
  被告宇羽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实缴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五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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