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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7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在深圳市经营个体商店。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l3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自2012年10月开始,从香港或者淘宝网上购买了黄道益牌活络油、双飞人牌药水、风湿骨痛灵、特效秘制公牛牌风湿灵等三十多种药品,然后在其经营的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市场23号旺角商店进行销售。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在上述地点查获上述三十多种药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经鉴定,上述药品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其中特效秘制公牛牌风湿灵、通风灵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扣押药品照片,深圳市药监局《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药监局《关于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淘宝网交易记录,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南山公安分局搜查笔录,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8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附加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黎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婷婷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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