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4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犯抢夺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合谋抢劫,并一起购买犯罪工具两把水果刀和两个黑色口罩,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侧河边伺机作案,一直到23时许也没有寻找到合适的抢劫目标。两人回到被告人黄某丁在深圳市南山区平山村的住处,在该处等候的被告人黄某乙看到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携带有水果刀和口罩就询问是否要去抢劫,三人继而合谋共同抢劫。2013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丁出发后往西丽方向走,并一路伺机作案。同日1时许,三被告人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医院东站台附近看到穿校服的被害人王某在玩手机,经商量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去抢,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负责望风。经观察,被告人黄某乙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手上的IPhone4手机抢走后往西丽天虹方向跑,当跑到沙河西路地铁施工护栏时摔倒被被害人王某追上,两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呼叫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当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赶到时,手机已被被害人王某夺回。被害人王某看到有人过来帮忙,说声“算了”就离开现场,三被告人也马上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被抢夺的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经门诊诊断,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黄某乙在撕扯过程中导致右腕关节和右大拇指软组织挫伤。
2013年6月2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同日18时许,将被告人黄某丁抓获归案,并缴获犯罪工具口罩一个;在被害人黄某丁的配合下,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水果刀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水果刀、口罩照片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4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丁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其因前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抓获,2012年12月17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羁押期间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2)深宝法少刑初字第492号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甲的缓刑部分,即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