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4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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