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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43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1年,被告人黄某给女友舒某购买了一个广东紫金户口,而湖南户口未取消。1994年5月3日,黄某与舒某在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登记结婚,舒某当时用的是紫金的户籍信息。2003年,黄某的户口从海南调至深圳。2006年3月,因舒某海南户口信息上的身份证号为湖南的号码,与结婚证上的信息不符,办理不了随迁手续,黄某遂在深圳市南山区北头村金华城百货门口向办假证的人员买了一本假的结婚证,信息与海南户口相符。2006年10月,黄某利用假的结婚证为舒某办理了随迁入户手续,舒某的户口从海南调至深圳。2010年3月,为了申购安居房,黄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北头村牌坊正门向办假证的人买了一本更加逼真的假结婚证。2013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持2010年办的假结婚证等证件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公安民警发现查获。经证实,黄某所持的两本结婚证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假结婚证照片、抓获经过、缴获物证经过、琼海市石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证人舒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6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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