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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9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捕前在深圳市诺亚金视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姝玮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18时30分,被告人谭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京光海景花园A栋门口,与被害人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开始相互打斗,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罗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谭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3年10月19日,谭某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毛某、马某、郭某和王某乙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公(南)鉴(法临)字(2013)刑350、1610号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谭某的身份资料及其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4)2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另考虑本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未赔偿等情节,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执行至2014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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