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0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壮族,1995年2月4日出生,本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捕前在深圳市南山区佳泰砂锅粥店工作。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3)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继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佳泰砂锅粥店打工。同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获知自己被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便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同年8月23日11时,被告人罗某在佳泰砂锅粥店向该店经理程某索要辞职单,程某不予,罗某便用右手拍烂该店桌子上的两个碗碟,与程某争执时持碎碗碟朝程某的头面部打了一下,程某的脖子因此被罗某手中的碎碗碟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1万元整,被害人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进行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赵清弟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庭审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3)159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罗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另结合本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