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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处所。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海华居伺机盗窃。田某从1栋负二楼乘坐电梯上楼,见被害人李某停放在8楼楼道内的迪卡侬BTWIN自行车和DAHONKBC083自行车,遂用钢丝钳将车锁剪断,先后将上述两辆自行车盗走,并以每辆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迪卡侬BTWIN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39元,被盗的DAHONKBC083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98元。
2013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再次来到上述地方实施盗窃。田某进入1栋11楼,采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魏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美国大行牌自行车一辆,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
2013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再次来到上述地方实施盗窃。田某进入3栋21楼,采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廖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粉色自行车,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
2013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再次来到上述地方实施盗窃。田某进入2栋20楼,采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黑色迪卡侬BTWIN自行车一辆。田某推车行至该栋负二层停车场时被小区保安员控制,从田某处查获被盗的自行车及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魏某、廖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麻某、彭某甲、彭某乙、郭某、许某的证言,被盗车辆、作案工具(图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供述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执行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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